简体中文 | 繁体中文
13889966880地址:汕头市金平区长平路93号(华乾大厦)7楼

务业务
系华乾

咨询联系:13889966880
企业服务QQ:2355490802
地址:汕头市金平区长平路93号(华乾大厦)7楼

 

税收筹划

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业务 | 正文

非专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用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日期:2024/1/13 | 阅读115次

问题描述

我公司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也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也就是非研发活动。这些设备的折旧等费用能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回复

当前,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企业需要准确核算研发费用,对参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政策详情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友情链接 : 永图科技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3-2024 华乾综合服务平台 粤ICP备2021176221号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759号 管理中心 技术支持:永图时代
咨询联系:13889966880    地址:汕头市金平区长平路93号(华乾大厦)7楼